- 發(fā)文字号
- 通告〔2024〕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01
- 發(fā)布日期
- 2024-01-30
- 有效性
- 主題分類
- 政府通告
- 體裁分類
- 通告
- 服務對(duì)象
- 全社會
- 有效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4〕1号
爲營造歡樂祥和的節日氣氛,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事(shì)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臘月二十三)7時至23時。
(二)2月9日(除夕)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淩晨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時至23時。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區域。
下列場所以外的區域可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guó)家機關駐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産、經(jīng)營、儲存單位;
(三)重要軍事(shì)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學(xué)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療養院等;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車站(含火車站廣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高架路、過(guò)街天橋、橋梁、隧道(dào)等交通樞紐地區;
(八)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néng)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
(十)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在建建築工程施工工地;
(十二)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或區域。
鄉鎮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處)和有關單位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鼓勵在小區内燃放煙花爆竹,确需在小區内燃放的,應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處)統籌,村(居)委會、社區物業公司等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各縣(市、區)應在空曠的地方設置集中燃放區,屬地政府組織公安、應急管理、供銷等部門現場監管。
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zhǒng)類。
(一)國(guó)家标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
(四)“三無”煙花爆竹産品。
(五)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
(六)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xiàng)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不得對(duì)準或指向(xiàng)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和财産安全的行爲;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dào)、陽台、窗台、樓頂燃放;
(五)未成(chéng)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chéng)年人指導下操作;
(六)嚴禁攜帶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乘坐客運班車、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嚴禁在非燃放時間、非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八)應從持有《煙花爆竹經(jīng)營(零售)許可證》的合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購買煙花爆竹。
五、銷售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允許銷售煙花爆竹的時間爲1月30日(臘月二十)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7時至23時;在以上時間未銷售完畢的煙花爆竹應全部安全處置,清除庫存。
(二)嚴禁以銷售爲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樓儲存煙花爆竹。
(三)未取得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shì)煙花爆竹經(jīng)營活動。
(四)嚴禁超許可範圍銷售煙花爆竹。
六、非法生産、運輸、儲存、銷售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guó)務院令第455号)等有關法律法規進(jìn)行處罰,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七、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shì)宜。
八、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qǐ)施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同時暫時停止施行,本通告規定的燃放時間結束後(hòu)立即恢複施行。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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