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的通知
平政辦〔2023〕19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修訂後(hòu)的《平頂山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已經(jīng)2023年10月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guò),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14日
平頂山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
第一章 考核指标體系
第一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由于采取權重加分,實際得分可能(néng)高于100分)。
1.支持市屬功能(néng)性國(guó)有企業融資情況(15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支持市屬功能(néng)性國(guó)有企業新增表内貸款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表内貸款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的60%(9分),即爲該機構貸款新增額得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支持市屬功能(néng)性國(guó)有企業貸款餘額同比增速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餘額同比增速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的40%(6分),即爲該機構貸款餘額同比增速得分。貸款新增額和貸款餘額同比增速分數之和即爲該機構此項最終得分。
2.貸款餘額同比增速(10分)。根據貸款餘額體量不同,實行分類考核,即對(duì)貸款餘額在100億元以下、100億元(含)至200億元和2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别進(jìn)行考核,貸款餘額同比增速在本類考核中排名最高的計10分,每遞減1個名次減2分。
3.市定指導性目标任務(10分)。當年完成(chéng)年度市定指導性貸款新增投放目标任務100%的,得10分。每高出1個百分點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10分,每低于1個百分點減0.1分,減完爲止。
4.新增表内貸款(10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新增表内貸款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表内貸款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10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10分。當年新增表内貸款增幅或增量在全省本系統内排名前六的(若增幅和增量排名均在前六名,取名次最前者),第一名加計6分,其他名次依次遞減1分。
5.個人消費貸款同比增速(5分)。達到當年全市個人消費貸款同比增速平均值的得5分,每高出1個百分點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每低于1個百分點減0.1分,減完爲止。
6.新增存貸比(5分)。達到當年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内新增存貸比平均值的得5分,每高出1個百分點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每低于1個百分點減0.1分,減完爲止。
7.貸款餘額(5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貸款餘額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貸款餘額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5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5分。
8.涉農貸款增速(5分)。按照年底涉農貸款存量規模分檔考核,以該項分值(5分)爲基準分。涉農貸款存量規模10億元(含)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每增長(cháng)1個百分點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涉農貸款增速每下降1個百分點減0.1分,減完爲止。涉農貸款存量規模10—50億元(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每增長(cháng)1個百分點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涉農貸款增速每下降1個百分點減0.2分,減完爲止。涉農貸款存量規模50—100億元(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每增長(cháng)1個百分點加0.3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涉農貸款增速每下降1個百分點減0.3分,減完爲止。涉農貸款存量規模100億元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每增長(cháng)1個百分點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涉農貸款增速每下降1個百分點減0.5分,減完爲止。
9.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增速(5分)。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增長(cháng)率高于本機構各項貸款增長(cháng)率的得5分,每高出1個百分點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每低于1個百分點減0.1分,減完爲止。分支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完成(chéng)上級行(社)下達的信貸計劃100%的得5分,每高出1個百分點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guò)5分,每低于1個百分點減0.1分,減完爲止。
10.中長(cháng)期貸款(5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新增中長(cháng)期貸款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中長(cháng)期貸款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5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5分。
11.綠色信貸(5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新增綠色信貸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綠色信貸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5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5分。
12.信用貸款(5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新增信用貸款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信用貸款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5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5分。
13.其他融資(5分)。其他融資指納入監管部門表外業務報表的承兌彙票、保函、跟單信用證、信用風險仍由銀行承擔的銷售與購買協議、承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新增其他融資額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其他融資額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5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5分。
14.納稅情況(5分)。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在市區(不含石龍區)納稅規模前三名的算術平均值爲基數,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納稅規模占基數的比例乘以該單項基本分(5分),即爲該機構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guò)5分。
15.其他情況(5分)。包括但不限于參與地方債務(含企業欠款)風險化解、政銀企對(duì)接、營商環境評價、工作信息數據報送和創新融資模式爲重點項目(企業)纾困等工作情況。
第二章 考核組織實施
第二條 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牽頭,會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行平頂山市分行、國(guó)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組成(chéng)考核小組,按年度進(jìn)行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按照“資料報送、數據審核、信息反饋、綜合排名、确定獎項”的程序進(jìn)行。考核工作結束後(hòu),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結果制定表彰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表彰與獎勵
第四條 表彰與獎勵項目。
(一)“支持平頂山市經(jīng)濟發(fā)展先進(jìn)單位”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給予通報表彰獎勵。貸款餘額在200億元(含)以上及200億元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獲獎比例各按50%确定。當年完成(chéng)市定指導性目标任務200%以上的,可直接獲評“支持平頂山市經(jīng)濟發(fā)展先進(jìn)單位”。
(二)“金融工作特别貢獻”獎。依據當年全市新增表内貸款目标任務完成(chéng)情況,對(duì)人行平頂山市分行、國(guó)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以及完成(chéng)地方債務(含企業欠款)風險化解等市委、市政府交辦急難險重任務融資成(chéng)效特别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擇優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如同時滿足不同獎項獲獎條件,按最高獎項獎勵。
第六條 獎勵資金由市财政預算安排,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度預算總額度,由市金融工作局統一發(fā)放。人行平頂山市分行、國(guó)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獲得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補充單位工作經(jīng)費;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有關負責人及有功人員。
在符合獎勵規定的前提下,經(jīng)獲獎機構申請,可將(jiāng)獎勵資金替換爲同等價值的辦公設備用品、交通工具等實物獎品。
第七條 考核結果作爲動态調整政府性資金存放的重要依據。由相應政府性資金管理部門把可調整的政府性資金按2∶3∶5的比例分别向(xiàng)獲得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含獲金融工作特别貢獻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調存。調存工作應于市政府考核獎勵通報印發(fā)後(hòu)一個月内完成(chéng)。
第八條 對(duì)獲獎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人,由市政府依法依規給予記功、嘉獎等獎勵表彰;對(duì)連續三年考核排序後(hòu)三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市政府向(xiàng)其上級行(社)發(fā)函,提出約談、限期整改、調離主要負責人等意見建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對(duì)當年新引進(jìn)開(kāi)業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暫不納入該年度考核範圍。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過(guò)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況,嚴重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值的,由考核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qǐ)施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平頂山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的通知》(平政辦〔2017〕107号)同時廢止。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适合本轄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