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文字号
  • 索引号
  • 752289046/1754-00001
  • 發(fā)布日期
  • 2023-05-12
  • 主題分類
  • 住房公積金管理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duì)象
平頂山市靈活就業人員 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實施細則
發(fā)布日期:2023-05-12 浏覽次數: 浏覽

第一章     

 

第一條  爲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jìn)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範圍的若幹意見》(豫政辦〔2016〕223号),進(jìn)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普惠性功能(néng),使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惠及到更多的靈活就業人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平頂山區域内有穩定收入、已年滿18周歲且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進(jìn)城務工農民、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管理部負責辦理各自區域内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催繳、轉移、提取、貸款等業務。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攜帶以下證件資料到中心各管理部填寫《平頂山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需攜帶:

(一)本人身份證;

(二)銀行一類借記卡。

第五條  經(jīng)審核可以辦理繳存登記的,即時辦結。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由中心設立專戶統一管理。

 

第三章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繳存比例乘以繳存基數。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爲16%,繳存基數按照平頂山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确定或爲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需提供近12個月收入情況的銀行流水記錄、達到或超過(guò)納稅标準的還(hái)需提供相對(duì)應的納稅證明),繳存基數最高、最低标準應符合我市相關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一經(jīng)确定,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變,如需變更,應于扣劃7月份當月公積金繳存額之前,向(xiàng)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啓封手續後(hòu)次月開(kāi)始繳存。繳存人應按時、足額將(jiāng)住房公積金存入其受托銀行借記卡中,每月10日至20日由受托銀行按照約定月繳存額進(jìn)行扣劃。

因繳存人銀行借記卡餘額不足等原因,造成(chéng)受托銀行無法扣劃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的,中心將(jiāng)封存其賬戶,賬戶啓封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賬戶啓封後(hòu),重新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方能(néng)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時間自賬戶啓封月份重新計算。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銀行卡丢失、損毀應到發(fā)卡銀行補辦,補辦後(hòu)應及時到中心各管理部辦理銀行卡信息變更。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qǐ)按國(guó)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已由我市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公司代理設立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且符合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規定的,在不違背其勞務派遣合同或人事(shì)代理合同約定内容的前提下,遵循繳存人自願原則,選擇維持原繳存方式或者將(jiāng)其公積金個人帳戶轉移至靈活就業人員專戶内自行繳納。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由繳存人申請,經(jīng)中心審核,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啓封手續;繳存人如在新單位就業,其住房公積金應轉移至新單位繼續繳存。

 

第四章  提取使用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平頂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提取業務現行規定的,可憑相關材料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停繳的可即時申請辦理銷戶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不能(néng)辦理銷戶提取。自願停繳并辦理銷戶提取的,兩(liǎng)年内不得用同一種(zhǒng)方式重新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符合《平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及其他貸款業務現行規定的,可憑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後(hòu)連續6個月不按期償還(hái)貸款或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據《平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相關法律責任并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同時將(jiāng)違約信息記入中國(guó)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并在新聞媒體進(jìn)行曝光。

 

第五章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qǐ)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shì)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和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平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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